关于印发《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

晋警院研发〔2020〕36号

   

各系、部、处、室、中心:

为了不断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42条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第2条的相关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讨论,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原《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晋警院研发[2014]65)号同时作废。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学院教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加强学院学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山西警官职业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并对原有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进行修订。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全院最高的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并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学术规律,提高学术质量,弘扬学术道德,营造学术氛围,开展学术交流,鼓励学术创新,尊重学术平等自由,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保障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学院实施“科研兴教,科研兴校,科研引领”战略,发挥学院科研优势,以职业教育推进行业发展,积极开展监所理论、应用研究,推动学院内外的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促进学院教学科研上水平、上台阶,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做贡献,为监狱工作的发展提供专业理论、精神动力和技术智力支持。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原则性强;

(二)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了解全院的学术动态,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学院党委提名并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委员由各有关部门推荐,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期满后可调整或重新组建,在任期内因调动、退休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其增补人员由学术委员会提名,院长办公会审定,院长聘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原则上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根据学院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特定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不占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除特定事项外,特邀委员不参与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科研重要政策性文件、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其他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指导学院教科研和学术工作,积极为学院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出谋划策。

(二)评议和审议学院教科研管理、成果奖励等标准与办法以及学院教科研、学术活动、机构设置与建设等相关事宜;审议学院教科研经费预算、决算。

(三)评审学院设立的教科研项目和学术奖项;鉴定学院教科研成果的级别;对外推荐各类有申报限额的教科研项目、优秀教科研成果奖励;评估教科研工作质量,评选教科研工作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

(四)监督各类科研项目的实施,对院级科研课题进行论证、立项审批、验收和结题;监督教科研经费使用。

(五)审核、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师的教科研学术水平和职称申报材料;审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和教师的教科研成果、学术成就、任职资格及职称的聘任。

(六)对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学科的学术梯队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和推荐人才,审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推荐省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七)全面负责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院教职工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咨询、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学院纪委监察部门介入。

(八)对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根据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记入学院教师师德档案。

(九)根据需要可授权学院其它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专项学术事务。对专门委员会有分歧的重大问题由院学术委员会审议解决。

(十)承担与学术相关事项的调研任务,讨论和审议学院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和全体委员会议制度。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参会。根据主任会议提议,原则上每学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议事规则和程序,讨论和商定相关事项、重要咨询和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始得举行;委员会讨论议案或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会议审议决定或评定的事项需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或咨询时,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临时增加议题;委员会应将审议咨询书面意见提交给学术委员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四条  对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复议申请的,需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征得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可召集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邀请专家列席会议,咨询委员和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职能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授权副主任主持会议;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请假。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亲属有关,或有利益关联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全过程回避。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若不遵守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委员会讨论,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晋警院研发[2014]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