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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0-11 浏览次数:

晋警院学发〔2020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完善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精准认定、精准资助、精准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 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晋教财〔2019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院正式学籍,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院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等。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申请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由分管副院长、学生处处长、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学生处副处长及相关人员组成,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实施认定工作。

第六条 大队成立以大队长为组长,教导员为副组长、副大队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审核评议小组,负责本大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各大队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申请贫困认定学生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大队、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三章  认定依据、类型及等级

第九条 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主要参考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职业情况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特殊困难学生、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种认定类型。

特殊困难学生,指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

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指除特殊困难学生和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外,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十一条 按照认定依据及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认定参照标准:

(一)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弃学生,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等。以相关系统信息及学生提供材料相结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的学生;或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以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照标准:

(一)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

(三)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照标准: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或仅能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且未达到特殊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的学生。

第十五条 临时申请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正常学习生活的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可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随时提出申请,经班级评议小组认定、大队认定审核工作组审核后,报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提前告知。学院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承诺表》,并按时向所在班级提交。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弃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由班级、大队进行核对后,由学院审核。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班级认定。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承诺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依据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贫困家庭的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提出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级别,报大队工作认定组。

(三)大队审核。所在大队认定审核工作组负责评议、审核、汇总所属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确定本大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名单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核。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大队报送的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结果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学业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

(五)建档备案。根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的结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学院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承诺表》相关佐证材料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确保各项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院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如遇突发特殊情况,对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复核和动态调整,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统一安排和部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保留学籍不在校就读的学生,停止享受各种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三)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四)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者;

(五)违反校规校纪受了处分者;

(六)有嗜烟、酗酒及其他铺张浪费行为者;

(七)在校外租房或者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八)拥有高档生活设备,请客会友、铺张浪费者;

(九)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条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细则第十五条情形的任何一种的,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全额追回已获得的各类资助资金,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各大队班级要高度重视认定工作,认真组织,在开展认定工作前必须召开班会,将相关政策向学生宣传到位,让学生真正了解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生直面困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发挥资助工作的育人作用。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申请本年度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贴等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时,不需要再提供困难证明。

第二十四条 参与认定工作的各级部门及相关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一经发现问题,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