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正文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校内资助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次数:

晋警院学发〔2020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校内学生资助项目申请、评审等相关工作,各大队班级负责具体执行、财务处负责资金的管理和发放等相关工作,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各项目资助工作监督。

第三条 对学院内的各项学生资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院内资助资金一律由学院财务处以转账形式及时足额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卡中,特殊情况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处理,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资助效用。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校内资助经费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为:

(一)学生奖励经费

1.校内各类评奖评优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级等。其中学生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元,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300元,三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元;优秀学生干部奖励金额为150;先进班集体奖励金额为200元。

2.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大赛,并获得比赛成绩的,按比赛级别及成绩等级分别给予100008000500030001000500元的奖励。

(二)学生勤工助学、顶岗实习酬金。用于支付学生勤工助学、顶岗实习的劳动报酬,具体实施以《山西警官职业学院学生院内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

(三)学费减免。用于减免家庭特殊困难学生学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原则上按标准予以部分减免或全免。

(四)困难补助经费。用于资助临时性、突发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原则上按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20001000元不等。

(五)其他。用于政策要求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 学院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经费作为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院预、决算管理,实行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严格执行学生资助经费预算计划。年度校内学生资助经费支出总数一般不得突破年度计提总额,各项经费的支出原则上应该在预算额度内列支,但项目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确保每年资助经费足额提取、足额使用。

第四章 资助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第七条 学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顶岗实习等奖助项目资金申请及发放程序按学院有关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或家长)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并出具相关单位和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如低保证、下岗证、残疾证、抚养人身患严重疾病的医院病历证明、当地公安派出所的亡故证明等;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无力自救的须提供当地民政部门证明。

(二)班级初审。根据《山西警官职业学院贫困认定初稿细则》规定,由班级对学生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大队审核。大队审核通过后,在大队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审。大队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三)学校复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作出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在校期间是否存在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

(四)对象确认。学生申请复审通过后,由学生资助工作管理部门拟定资助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五)资金发放。校内资助资金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卡将资金直接发到学生手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建立校内资助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认真做好学院内部资助对象的评定、资金管理与发放等工作,并将受助学生名单、受助金额等在校内适当范围、适当形式公示,广泛接受各界的监督,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申请人及各级工作人员必须以严谨的政治态度认真对待。工作人员涉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责、查处。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真实反映家庭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资助的,经查实除必须退还各项资助资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定程序处理。获得资助的学生,学习不努力或品行不端,屡教不改,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取消资助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2020年108